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锦州市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锦州市境内从事民办教育办学、管理、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其他致力于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民办教育行业的内部自律,促进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民办学校、相关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推动锦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锦州市教育局。本会接受锦州市教育局和锦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五段1号。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在民办教育行业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二)制定行业公约,加强民办教育行业的内部监督和自律;
(三)沟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向有关方面反映民办教育机构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有关民办教育的项目论证,组织民办教育办学、教学和科研成果的评审;
(五)为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民办教育的咨询和建议;
(六)推动民办教育机构之间的办学合作;
(七)开展业务研讨、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组织有关问题的调研;
(八)组织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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